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犯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4)朝刑初字第25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金×不服并委托易胜华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以被告人金X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为由提出上诉。易胜华律师进行了会见当事人、查阅案件相关材料等工作后,制定了详细的辩护方案并进行了相应的辩护工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金×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6年6月2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3刑终323号刑事裁,裁定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刑初字第2554号刑事判决并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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