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审理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春生犯贪污罪、诈骗罪,被告人曹某某、姜某某、夏某某、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白某某、张某丁、侯某某、李某乙、肖某某、唐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牙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认定夏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夏X不服并委托易胜华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提出上诉。易胜华律师在进行了会见当事人、查阅案件相关材料等工作后制定了详细的辩护方案并进行了相应的辩护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2015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呼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4)牙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并发回牙克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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